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党校建设,实现党校教育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关于面向21世纪加强和改进党校工作的决定》、《中共河南省委高校工委 中共河南省教育厅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党校工作的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校是校党委的一个重要工作部门,是在校党委直接领导下对党员、干部、发展对象和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训的专门机构,是学习、研究、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等重大战略思想的重要阵地,是党员、干部锤炼党性的熔炉。
第三条 党校办学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努力建设党性强、作风正,永葆先进性的党员队伍,德才兼备的干部队伍和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学生骨干队伍,充分发挥党校理论教育的“阵地”作用,党员党性锻炼的“基地”作用,为学校的改革、建设与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和思想保证。
第二章 党校的设置和领导体制
第四条 党校实行两级建制、分层培养的教育模式,学校设党委党校,各基层党委、党总支设立分党校。校党校在校党委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分党校在校党校和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校党校实行校务委员会领导体制,讨论决定党校的建设、教学、科研等工作。
第六条 校党校校长由分管组织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兼任。根据情况配备1名常务专职副校长,负责日常工作。党校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可配备1-2名专职工作人员。
第七条 分党校校长由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担任。副校长一般由基层党委、党总支副书记担任,没有副书记的可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由组织委员担任副校长或不设副校长。干事可由基层党委、党总支委员,党支部书记,分团委书记、副书记等担任。
第三章 党校的工作职责
第八条 校党校工作职责
(一)制定党校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培训处、科级干部、后备干部、高知人员、党支部书记、党员;
(四)培训教工和学生党员发展对象;
(五)加强党校教材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
(六)围绕国内外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及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实际,开展科学研究活动;
(七)指导、监督、检查分党校工作;
(八)完成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九条 党校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起草党校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教学管理、学籍管理、考试考核制度等各类文件;
(二)指导分党校制定工作计划、教学计划、教学内容、课程设置、教学管理、科学研究等,同时对分党校教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三)具体负责校党校举办的各类培训班的组织实施;
(四)负责校党校教师队伍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五)建立完善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培训考试题库以及制卷、监考、巡考、评卷等工作;
(六)负责党校学员的学籍、结业证书管理;
(七)完成校党校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条 分党校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校党校和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有关党校工作的决定;
(二)制定工作计划、教学计划和教学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培训本单位入党积极分子;
(四)协助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做好党员教育工作;
(五)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加强学员的学风建设;建立完善学员学籍管理制度,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六)围绕本单位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实际,开展科学研究活动;
(七)完成校党校和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 教学工作
第十一条 党校的教学内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高等教育管理知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知识、现代科学文化知识、领导科学知识等。
第十二条 校党校的主体班次是处、科级干部培训班、高知人员培训班和发展对象培训班,分党校的主体班次是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其中发展对象和积极分子的培训一般不少于3天(或不少于24个学时)。另外,根据工作需要,校党校还可举办后备干部培训班、党支部书记培训班等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培训班。
第十三条 党校的教学要突出党性教育特点。把党性教育作为学员的必修课,把加强党性锻炼贯穿于党校教学的全过程。
第十四条 党校的教学工作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紧密联系党的建设的实际,联系学校发展和本单位的工作实际,联系学员的思想实际,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积极进行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五章 师资队伍
第十五条 党校的教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有较扎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知识和党的建设的基本知识;
(三)能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待党校的教学任务,认真备课,胜任教学工作;
(四)学风严谨,言传身教,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十六条 党校应当努力建设一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教师队伍以兼职为主,原则上从校党政领导、校党委工作部门负责人、基层党委、党总支和党员行政负责人、组织员、学生辅导员、相关专业教师、离退休干部中聘请教师,也可从校外聘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工作经验的党政领导干部和专家。
第十七条 为提高教学质量,调动教师做好教学工作的积极性,党校教学工作量在职称评定时计入教师教学工作业绩,并按照每学时50元的标准,支付教师课时补贴。(发展对象培训班和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原则上200人为一个班次;学员在200名及其以下的课时补贴为50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满100名学员课时补贴增加15元,学员人数增至400名时为增加一个班次,课时补贴增加50元;学员人数在400名以上的,课时补贴依此计算办法类推递增。)
第六章 设施和经费
第十八条 校党校应有办公室和相对固定的教学场所,配备必要的教学设施、图书音像资料和办公设备,为教学提供良好的条件。
第十九条 校党校工作所需经费,由校党校办公室提出预算申请,列入学校财务预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各级党组织、所在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大力支持党校工作,保证党校运行与发展的必要工作条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校党校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