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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教育培训制度(修订)
2012-10-08 16:00     (点击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党员教育培训工作,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全国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培训对象

党组织关系在我校的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   

二、培训学时

党员入党后1年内组织1次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2学时;党员每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不少于32学时;基层党组织书记和班子成员每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不少于56学时,至少参加1次集中培训。

三、培训内容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党的基本知识和路线、方针、政策;党章、党性党风党纪;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经验和基本规律;业务知识和职业技能等。

四、培训形式

系统讲授、分组讨论、观看视频、社会实践等。

五、培训实施

党员教育培训实行两级培训模式。校党校承担基层党组织书记、班子成员、教工新党员的教育培训任务,分党校在校党校的指导下承担党员、学生新党员的教育培训任务。

六、考核管理

(一)参加党校培训的党员要结合学习、工作实际,认真撰写学习心得,填写《学员结业鉴定表》,如实登记考勤、考核和学习情况。党校办公室根据学员培训实际情况填写认定意见,报党校校务委员会审核结业。

(二)学员在培训过程中如因故需要请假者,必须书面请假,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由校党委副书记审批,基层党委、党总支班子成员和党支部书记由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审批,并报党校办公室备案,未经批准而擅自不到的一律以旷课论处。除特殊情况之外,不得事后补假;请假超过4学时以上或旷课1次以上(或不参加讨论、活动1次以上者)或迟到、早退在5分钟以上累计3次者,取消结业资格;对无故不参训、不听课者要进行党内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通报批评。

七、学员评优

培训结束后,组织评选“优秀学员”。

(一)评选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讲学习、讲政治、树正气,积极参加党校组织的各项思想政治宣传教育活动,党员意识强、党性修养高,模范带头作用发挥好。

2.刻苦学习,遵守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刻苦钻研。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讨论。遵守党校各项规章制度,出勤率达到100%

3.积极参加实践活动。积极参加党校组织的各项实践活动,做到学以致用,自觉用优秀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

(二)评选比例

党员教育培训优秀学员比例不超过参加培训人数的5%

(三)评选程序

基层党组织书记、班子成员、教工新党员培训的优秀学员由校党校办公室组织评选;党员、学生新党员培训的优秀学员由各分党校组织评选,并将初步评选名单报党校办公室审核;最后结果报校党校校务委员会审批。

(四)颁发证书

 “优秀学员”由校党校颁发荣誉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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