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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南科技学院委员会关于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暂行规定
2012-10-09 10:52     (点击次数:)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发展党员方针,认真做好在优秀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是我院各级党组织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凡符合党章规定的申请入党条件,要求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学生,必须由本人自愿向党组织写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的主要内容包括:个人简历、家庭主要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本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对入党的态度;本人在政治、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主要表现。

第二条 党组织在接到申请后,应在三十日内与申请入党的学生谈话,进行党的知识教育,指出努力方向,鼓励政治上进步。谈话可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等多种方式。

第三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条件:

1.有强烈的入党要求,努力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入党动机端正。 2.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积极参加“三学”等各项政治活动,表现突出。

3.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知识,在学风建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4.经常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认识、工作学习、生活等情况。对不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的,不得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四条 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广大学生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各党总支、直属支部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入党教材。因客观原因不能集中进行培训的,党组织应安排他们学习指定的文件,并搞好辅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由组织部组织结业考试,考试合格后发《党的基本知识培训结业证》。

第六条 各级团组织要认真做好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员培养和发展对象工作,推优的具体程序是:

1.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介绍申请入党团员的情况 ,团员进行民主评定,酝酿推荐对象。

2.团支部对推荐对象进行认真考察,在征求党支部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推荐人选,填写《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入党审核表》,报上一级团组织审定,最后向党支部推荐。

3.团支部和上级团组织推荐意见和推荐决定时,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4.是团支部书记的,要由团总支在认真听取团员意见的基础上,写出书面推荐材料,向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推荐。

第七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党组织的培养教育和考察,符合条件的,经党小组讨论提名,支部委员会研究同意,可确定为培养对象。不符合条件的,党组织要热情关怀他们,帮助他们进步。培养对象要定期向党组织写出思想汇报,党组织要认真阅读,了解其思想变化。

第八条 党支部要为培养对象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应采取教育培养对象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和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定期培训等方法,帮助其提高对党的认识和思想政治觉悟,端正入党动机,及时指出其优、缺点和努力方向。定期向党支部汇报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

第九条 对入党培养对象的思想觉悟和表现情况,培养联系人每季度、党小组和党支部每半年考察写实一次,及时认真填写在《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内。党委组织部每年要对培养对象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的措施。培养对象单位发生变动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十条 培养对象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考察后,入党态度明确、动机端正,基本符合党员条件的,党支部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在发展对象所在班内进行民意测评(结果公开),对优秀良好率不低于70%(含70%),发展时学习成绩良好,前连续两学期没有不及格课程的,经支部委员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并通知发展对象按规定写好自传。(自传主要写清本人成长历程中的思想变化过程,重点写清进入大学和递交入党申请书后自己的思想变化过程以及对重大事件的认识、表现等。)

第十一条 党组织要对培养对象的本人历史和政治表现进行了解,确定为发展对象后,要进行政治审查。

1.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本人的简历;本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历次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表现情况等。

2.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同本班同学、任课教师等相关人员谈话了解。党组织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函调或外调。

3.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和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二条 党支部要向党总支报送预审材料(不设党总支的向党委组织部报送),预审材料包括:入党申请书、《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政审材料、自传、推优登记表、思想汇报、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有关材料、党的基本知识培训结业证。材料要齐全、规范,符合要求。

第十三条 党总支要对发展对象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强化培训教育。

第十四条 由党总支填写《学生党员发展情况简表》报党委组织部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发展对象所在党总支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为七天。

第十五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正式党员权利或尚在缓期登记期间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第十七条 发展对象要在党组织或入党介绍人的指导下,认真填写《入党志愿书》,支委会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支委会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十八条 在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申请人应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支委会要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与会党员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并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十九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本人其他材料报送党总支审批。

第二十条 党总支在审批前,要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并指派专人同申请人谈话,做进一步的考察。谈话人应将谈话内容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总支汇报。

第二十一条 党总支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表决决定。党总支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申请人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可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总支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总支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未审批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党总支将预备党员的全部材料报送党委组织部,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有群众举报和反映的,党总支要负责地说明情况,举报和反映情况属实,且影响申请人入党的,取消申请人党员资格,并要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党组织要将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四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可由组织部集中组织进行,也可由党总支、直属支部组织进行。党委组织部应派人参加由党总支、直属支部举行的入党宣誓仪式。

第二十五条 党组织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 、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考察。党支部每季度要讨论一次预备党员的表现情况,并认真填写《预备党员考察鉴定表》,发现问题及时同本人谈话。预备党员单位发生变动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考察的,可延长预备期(不少于半年、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二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二十八条 党总支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转正的预备党员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公布。

第二十九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总支、直属支部应将其全部材料整理好,装入本人人事档案,并妥善保存。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发展。

1.政审不合格的。

2.民意测评优良率低于70%的。

3.未经过党的基本知识培训或培训成绩不合格的。

4.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第三十一条 党总支、直属支部每学期要讨论学生党员培养、发展工作,列出培养、发展计划,并将培养、发展名单报党委组织部。

第三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必须把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对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情况,每半年要检查一次,对发展学生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一定要严肃查处。违反党章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对有关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违犯党纪的,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规定和解释,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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