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19号)和全国、全省高校党建工作会议精神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在我院教职工中发展党员工作,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凡符合党章规定的申请入党条件,要求加入中国共产党的教职工,必须由本人自愿向党组织写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的主要内容包括:个人简历、家庭主要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本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对入党的态度;本人在政治、思想、工作、学习、作风等方面的主要表现。
第二条 党组织在接到申请后,应在二十天内与申请入党的教职工进行谈话,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指出努力方向,鼓励政治上进步,并将申请入党人员名单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条件: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2.对党有全面深刻的认识,积极要求入党,由本人自愿向党组织写出书面申请。
3.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表现突出,年度考核在合格以上(含合格)。
4.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团结同志,群众威信较高。
第四条 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广大教职员工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党委组织部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入党教材。因客观原因不能集中进行培训的,党组织应安排他们学习指定的文件,并搞好辅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由组织部组织结业考试,考试合格后发《党的基本知识培训结业证》。
第六条 申请入党的教职工经过党组织的培养教育和考察,符合条件的,经党小组推荐,支部委员会讨论决定,并报党总支审查同意,可确定为培养对象。直属支部由党小组推荐,支部讨论决定培养对象名单。党总支、直属支部要在培养对象确定后一周内,将培养对象名单及基本情况报党委组织部备案。不符合条件的,党组织要热情关怀他们,帮助他们进步。培养对象要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党组织要积极指导教育他们,认真了解其思想变化。
第七条 党支部要为培养对象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应采取教育培养对象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和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定期培训等方法,帮助其提高对党的认识和思想政治觉悟,端正入党动机,及时指出其优、缺点和努力方向。定期向党支部汇报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
第八条 对培养对象的思想觉悟和表现情况,培养人每季度、党小组和党支部每半年考察写实一次,及时填写在《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内。培养对象单位发生变动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九条 培养对象经过培养教育考察满一年后,党组织要及时研究他们的发展问题。对入党态度明确、动机端正,基本符合党员条件的,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委员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报党总支审查同意后,可列为发展对象;直属支部可在听取党小组、培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直接讨论确定发展对象;对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组织要及时向培养对象本人说明原因,指出缺点和不足,帮助他们进步,并在培养考察期满一年后的一个月内向党委组织部汇报说明情况。
第十条 发展对象要按要求写好自传。自传主要写清本人成长历程中的思想变化过程,重点写清参加工作和递交入党申请书后自己的思想变化过程以及对重大事件的认识、表现等。
第十一条 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强化集中培训。
第十二条 各党总支、直属支部要做好政治审查工作。
1.审查的主要内容:本人的简历;本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历次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表现情况。
2.审查的基本方法:同党内外群众谈话、同本人谈话,进行民意测评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等,全面了解发展对象的实际情况。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
3.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三条 党支部向党总支报送预审材料,包括:入党申请书、《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入党考察报告》、政审材料、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记录、自传、思想汇报、党的基本知识培训结业证。材料要齐全、规范,符合要求。经党总支预审、直属支部审查符合要求的,将发展对象入党材料报党委组织部审查。
第十四条 党委组织部要进一步做好发展对象考察工作,一般采用同发展对象所在党总支、直属支部党内外群众谈话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考察结束后,党委组织部要采取适当方式对发展对象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为七天。公示期间,党委组织部和各党总支、直属支部设举报电话受理群众反映和举报。凡反映问题或举报线索清楚,内容翔实的,由党委组织部和有关党总支、直属支部调查核实。
第十六条 考察和公示结束后,党委组织部召开部务会议讨论,讨论通过后将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和思想、工作、学习、作风等各方面的表现和主要优缺点向党委进行汇报。学院党委讨论审批后,由党委组织部发给《入党志愿书》。
第十七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发展对象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
第十九条 发展对象要在党组织或入党介绍人的指导下,认真填写《入党志愿书》,支委会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有党总支的要报党总支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方可召开支部大会。 第二十条 在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申请人应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支委会要向大会报告对申请审议的情况。与会党员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并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党总支、直属支部要在支部大会召开十日内将相关材料报党委组织部审查。
第二十二条 党委组织部要对《入党志愿书》和其它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指派专人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谈话内容包括: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对党的基本知识掌握情况并进行抽查;发展对象的优缺点及今后努力方向等)。谈话人将谈话内容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组织部汇报。
第二十三条 党委对党总支、直属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表决决定。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四条 党组织要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五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可集中组织进行,也可由党总支、直属支部组织进行。党委组织部应派人参加由党总支、直属支部举行的入党宣誓仪式。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考察。党支部每季度要讨论预备党员的表现情况,并按期认真填写《预备党员考察鉴定表》,发现问题及时同本人谈话。
第二十七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要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的,需进一步教育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不少于半年、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二十八条 党委对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总支,党总支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转正的预备党员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公布
第二十九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能否按期转正的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支委会讨论研究,党总支审查。审查通过后,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能否按期转正的决议,并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本人其它材料报送党总支预审,党总支要在支部大会召开后十日内将预审合合格的材料报党委组织部,由党委组织部报党委审批。直属支部在支部大会召开十日内直接将材料报党委组织部。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委组织部应将其全部材料整理好,装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三十一条 党总支、直属支部每学期要讨论教职工党员的培养、发展工作,列出培养、发展计划,并将培养、发展计划名单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必须把发展教职工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对发展教职工党员工作的情况,每半年要检查一次,对发展教职工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一定要严肃查处。违反党章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对有关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违犯党纪的,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发展教职工党员工作的规定和解释,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规定为准。